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4、再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5、担保、再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省级再担保对象为市(县)级担保机构。
6、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7、再担保方式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8、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模式
⑴信用担保: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
⑵互助担保: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⑶商业担保:商业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9、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10、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原则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债务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11、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12、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制度。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4、再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5、担保、再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省级再担保对象为市(县)级担保机构。
6、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7、再担保方式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8、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模式
⑴信用担保: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
⑵互助担保: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⑶商业担保:商业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9、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10、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原则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债务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11、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12、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制度。
风险补偿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本级政府每年按注册资金的3-5%补贴;二是免征担保行业营业税,以及征收担保行业所得税,财政次年全额列支,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三是担保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形成三位一体的担保损失补充注入机制。